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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二手车检测机构,连云港二手车鉴定技术

tamoadmin 2024-06-20 人已围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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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公积金提取是指职工按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行为,公积金又称公司的储备金,是指公司为增强自身财产能力,扩大生产经营和预防意外亏损,这么重要的环节,每次都是职工们很重视,却心亏余力的事情,总是不懂流程的他们,让他们处处“撞板”,想提取公积金都那么难?让小编告诉你们提取的相关资料吧!

提取条件

房屋类:

1、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2、建造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3、翻建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4、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符合以上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同时提取家庭成员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家庭成员仅指配偶、父母、子女。

非房屋类: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并推进异地贷款业务。

2.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3.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低于85%的设区连云港,要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和人均住房面积等情况,适当提高首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加大对购房缴存职工的支持力度。

4.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

第一,职工连续足额缴存满三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房的,可提取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第二,租住公租房,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第三,租住商品房,各地根据当地租金水平和住房面积确定提取额度。

提取材料

本人办理:

1、本人身份证、相关证明材料。

2、提取家庭成员的还应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等证明,非同户籍的应提供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委托代办:

1、提取申请人因故确实不能亲自到场办理,需委托他人代办提取的,应将本人的身份证等相关提取证明材料交代办人。

2、代办人为申请人配偶、父母、子女的,代办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件、结婚证或户籍证明;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作为代办人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单位账户后支付给职工,不得直接提取现金;若代办人为其他关系人的,须有申请人的身份证和书面委托。

根据不同情形还需提供不同材料:

提取流程

1、职工持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在《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上加盖印章。

2、职工持证明材料及单位加盖印章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办部门提出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资料齐全,能当场办理,即收即办。

3、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4、已审批提取的,申请人持“中心”的提取凭证、身份证等资料,在10个工作日内到受托银行办理,逾期应重新申请。

提取额度

部分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依照本实施细则规定提取本人及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同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且提取总额度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支出,并至少应保留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

2、被拆迁后购买住房的

其合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扣除拆迁补偿款后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并至少应保留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

3、结清住房贷款本息的

提取本人及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存储金额,提取总额度不得超过贷款本息,并至少应保留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

4、在正常还款期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提取还贷后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不低于当前贷款余额的1/15,其他家庭成员至少应保留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

5、新就业人员支付房租的

提取本人及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存储金额,原则上每年提取一次,当年合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累计房租。每次提取至少应保留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

全额提取:

职工退休的、户口迁出本市的、出境定居的、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单位撤销、解散或破产的、及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未重新就业的,可全部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提取时间

1、购买商品房的,提取时限为契税完税凭证或发票开出之日起6个月内。

2、购买二手房的,提取时限为契税完税凭证开出之日起6个月内。

3、购买公有住房的,提取时限为契约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

4、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提取时限为契约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家庭成员需提取的,在提供相关证明后由单位一并办理。

5、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取时限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

6、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时限为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

7、住房贷款结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借款合同、最后一次还款付息现金缴款单或银行出具的还清贷款本息证明,提取时限为贷款结清之日起6个月内。

以上是小编为各大群众职工所总结出的连云港公积金提取的一些相关资料,提取中相关的条件以及材料小编都给大家搜罗了一番,希望能更好地帮助大家,方便大家进行公积金的提取,进行弥补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增加资本以及作为特殊情况下的股利分配等方面的操作。若有改动,小编也会第一时间为大家呈上最新的连云港公积金提取流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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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中晟二手车鉴定评估服务有限公司怎么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四章 拆迁评估

第五章 罚则

第六章 附则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连云港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四月一日

连云港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条例)和《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规定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规定所称拆迁单位,是指具体组织实施拆迁工作的单位。

本规定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 连云港市房屋拆迁安置办公室是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区人民政府和市、区规划、建设、土地、房产、物价、工商、税务、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互相配合,保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拆迁房屋实行《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红线图);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三)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并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足额存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设立的银行专用帐户和按规定交纳拆迁管理费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后10日内,拆迁人应当持《房屋拆迁许可证》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拟拆迁房屋权属证书注销登记备案手续。

第八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专门用于拆迁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统一管理,统一结算,并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具体办法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条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和拆迁单位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不得擅自更改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一条 拆迁人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拆迁单位实施拆迁;具备相应条件的,也可以自行拆迁。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从事拆迁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拆迁上岗证》后,方可从事拆迁工作。

委托拆迁的服务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三条 拆迁范围确定公布后,拆迁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四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规定,订立拆迁补偿协议。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

(二)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建筑面积等;

(三)搬迁期限;

(四)过渡方式与过渡期限;

(五)产权调换房屋差价金额及支付的方式;

(六)违约责任与纠纷解决办法;

(七)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五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六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市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过渡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七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八条 市政建设项目需要拆迁房屋的,按照先拆迁腾地、后处理纠纷的原则办理。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按照拆迁公告期限要求,保证按期拆迁。

本规定所称市政建设项目,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的城市道路、城市桥涵、城市防洪、排水设施、城市绿地、广场、燃气、热力、给水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十九条 房屋拆迁施工必须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具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企业承担。拆迁施工企业在承包拆迁业务时必须制定拆除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按相关规定缴纳安全保证金,并经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拆除业务。具体办法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载明的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项目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除后30日内持原房屋权属证书到市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其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规划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调换。

除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四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评估确定,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市价格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据省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为准,被拆迁人不能提供房屋权属证书的,可以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权属登记,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市房产管理部门对符合准予登记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予以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第二十五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当依据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新建住宅房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实行异地安置的,应当一次性安置。

拆迁过渡期限自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腾空房屋之日起,一般不超过18个月。拆迁人、被拆迁人或者公房承租人应当遵守过渡期限的协议。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拆迁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给被拆迁人或者公房承租人增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延长时间在12个月以内的,增付1倍临时安置补助费;延长时间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增付2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对由拆迁人提供过渡用房的,延长时间在12个月以内的,按标准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延长时间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增付1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经批准建设的合法住宅房屋自竣工之日起至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止,不满5年被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增加15%的房屋补偿金额。

第二十六条 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拆迁中、小学校舍或者幼儿园,应当征得教育行政部门认可,并按照规划要求和先建后拆的原则建设新校舍、幼儿园,扩建部分所需费用由被拆迁人承担。因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需要,被拆迁的中小学、幼儿园需边建边拆的,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和被拆迁人对在校学生入学作出妥善安排,拆迁人应当按规定给予补偿。

拆迁私立中、小学校舍或者幼儿园的,被拆迁人也可以选择货币安置。

第二十七条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被拆迁人仅有一处住房且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低于补偿最低标准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拆迁最低补偿标准对被拆迁人予以货币补偿。

被拆迁人按照本条前款获得货币补偿后仍无力解决住房的,拆迁人应当用其货币补偿款在异地购买建筑面积50平方米左右的二手房屋予以安置。安置的房屋超出货币补偿款购买的面积部分,被拆迁人应当按市场评估价格付清差价款。

拆迁补偿最低标准为:一类区4万元,二类区3.5万元,三类区3万元。

第二十九条 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住宅房屋,由承租人按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格的90%购买并解除租赁关系后,由拆迁人对承租人进行拆迁补偿安置。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因拆迁而引起变更租赁合同条款内容的,应当服从城市建设需要作相应修改。

拆除房产管理部门直管公房由住宅房改变用途为非住宅房屋,公房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产权人应当按同类区住宅房屋的区位补偿价格的1.5倍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条 因国家有关私房改造政策形成租赁关系的,应当实行货币补偿,拆迁人除对被拆迁人进行货币补偿外,还应对房屋承租人再支付区位补偿款作为其购房补贴。

第三十一条 拆迁产权不明确或房管部门代管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补偿款由拆迁人支付给市房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二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或设有抵押权的土地上的房屋,依据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三十三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公房承租人支付搬家补助费。

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实行产权调换的,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过渡用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价格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一次性综合补助费。具体标准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价格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 拆迁评估

第三十五条 从事房屋拆迁评估的机构应当具有规定的房地产评估资质。

市房产、房屋拆迁和价格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拆迁评估机构名录,供拆迁人和被拆迁人选择。

第三十六条 拆迁评估应当综合考虑与被拆迁房屋相关的下列因素:

(一)区位:被拆迁房屋区位基准价以及房屋的周边环境、交通和商业服务便利程度、公共事业设施配套状况等区位调节因素。区位基准价由市价格管理部门会同市房屋拆迁等管理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根据市场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二)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上标明的用途为准,房屋权属证书未标明用途的,以产权档案中记录的用途为准,但对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已持续营业1年以上的,可以参照经营用房评估。

住宅房屋拆迁补偿估价以住宅房屋综合评估法和市场比较法估价结果中的高者为最终评估价格。

非住宅房屋(以房屋权属证书标明用途或产权档案记录用途为准)拆迁补偿估价采用综合评估法和市场比较法(或收益法),以两种估价方法结果的平均值作为最终评估价格。住宅房改为非住宅房的采用综合评估法评估。

住宅房屋已改为非住宅房屋使用,并且实际进行合法经营,符合下列条件的,沿街铺面经营用房90%参照非住宅用房综合评估法,10%参照住宅房屋综合评估法评估。非沿街铺面经营用房50%参照非住宅用房综合评估法,50%参照住宅房屋综合评估法评估。

1.私房自营

(1)有房屋权属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营业部位在合法建筑范围内;

(2)依法连续缴纳非住宅用房房产税、土地年租金3年以上;

(3)有产权人、共有人或者同住直系亲属的有效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3年以上。

2.私房租赁经营

(1)具有前款私房自营条件中的第1、2项;

(2)有经营房屋租赁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许可证);

(3)有与《房屋租赁合同》户名一致的有效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住宅房屋已改为非住宅房屋使用的,并实际进行合法经营的,沿街铺面经营用房40%参照非住宅房综合评估法,60%参照住宅用房综合评估法评估。非沿街铺面经营用房20%参照非住宅房综合评估法,80%参照住宅用房综合评估法评估。

(三)建筑面积: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土地使用面积的,区位补偿面积应当按照土地使用面积计算;

(四)装饰装修:装饰装修补偿应当结合装潢材料的档次、价格、折旧年限等因素计算;

(五)其他因素:房屋建筑结构形式、成新程度、楼层、层高、朝向等。

第三十七条 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房地产市场价评估的机构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共同选定;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不能达成一致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中抽签确定,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抽签前3日在拆迁地点公告抽签的时间和地点。

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房地产市场评估的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第三十八条 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评估结果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要求评估机构作出解释、说明。评估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解释、说明。经解释、说明仍有异议的,持有异议的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可以委托符合本规定的其他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在允许误差范围之内的,原评估结果有效,重新评估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超出允许误差范围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专家库中抽签选定专家进行鉴定。鉴定采用原评估结果的,重新评估和专家鉴定费用由重新评估的委托人和重新评估的机构共同承担;鉴定采用重新评估结果的,重新评估和专家鉴定费用由委托人的相对人和原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前款所称的允许误差范围,为被拆迁房屋评估金额的±3%.

前款所称的专家鉴定费用,应当按照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为10%,评估机构为90%的比例承担。

评估机构按市价格管理部门规定标准收取评估费用。

第三十九条 拆迁人应当在评估结束后5日内在拆迁地点公布评估结果。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拆迁人违反本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吊销其《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拆迁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第四十三条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拆迁当事人违反本规定委托不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进行拆迁评估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第四十五条 评估机构与拆迁当事人相互串通,故意压低或者抬高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评估结果无效,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省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评估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受贿索贿、侵犯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各县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2003年4月5日起施行。2002年4月4日市政府印发的《连云港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连政发[2002]5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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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学钢琴,买钢琴就是必经之路了。最近很多琴童家长反映,多数家长不是很懂这行,一般都会听取周边朋友、琴行或者是钢琴老师的建议。但是实际上,不少人被骗了。

怎么说呢,之前就听到一个鲜活的例子,有个家长反映,女儿学琴半年多了,刚开始的时候,老师就极力推荐买钢琴,说什么斯坦堡的多好多好,或者卡哇伊之类的,也并没有听过这两个牌子,但是碍于她是孩子的钢琴老师,最后买了斯坦堡,花了将近13000,后来,通过别的渠道了解到了,琴的进货价才六千多块,挣了至少一半的钱。后来还知道,卡哇伊还不如雅马哈好,后悔莫及。

钱被挣去很多不说,在孩子学琴过程中,逐渐才知道买琴不仅要考虑音质、音色等问题,孩子的性格也会影响对琴的选择,刚开始学琴就急于买琴也许并不是一项明智之举。

想必还有这样的例子,本想买全新品牌钢琴,却多花冤枉钱买了翻新的二手钢琴,虽然这里并不是拿二手钢琴挑事端,但是买琴这个事儿,水真的太深了!行外人不懂的,就是被忽悠。

在这里,建议大家到正规的有资质的代理商或专卖店去买,有人问我如何辨别翻新琴和全新琴,全新的钢琴都会有出厂日期证明等等,不放心可以打厂家电话咨询一下琴的型号。如果再不放心,还可试一下时下最潮的租新琴模式,把新钢琴搬回家,经济环保,丁丁租琴正巧双12活动,121.2元一个月,全新钢琴用了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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