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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刑事案件-买二手车被判缓刑能买吗

tamoadmin 2024-08-11 人已围观

简介1.责令退赔是什么意思?2.判一个月外依然开是什么案子3.2019年买了一辆摩托车,上了牌照,后来就一直放着了,也没审车,交保险,15年买了汽车责令退赔是什么意思?问题一:责令退赔可否申请执行 一、从法律性质出发,“责令退赔”本质上属于民事赔偿。“责令退赔”是被害人合法财产被犯罪分子违法侵占后恢复原状的补偿方法。所谓“退”是将违法所得中的原物从犯罪分子处追缴后返还被害人;所谓“赔”是在退还不足的

1.责令退赔是什么意思?

2.判一个月外依然开是什么案子

3.2019年买了一辆摩托车,上了牌照,后来就一直放着了,也没审车,交保险,15年买了汽车

责令退赔是什么意思?

二手车刑事案件-买二手车被判缓刑能买吗

问题一:责令退赔可否申请执行 一、从法律性质出发,“责令退赔”本质上属于民事赔偿。“责令退赔”是被害人合法财产被犯罪分子违法侵占后恢复原状的补偿方法。所谓“退”是将违法所得中的原物从犯罪分子处追缴后返还被害人;所谓“赔”是在退还不足的情况下,按照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强制执行犯罪分子的合法财产以弥补被害人的损失。因“责令退赔”的标的物是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且退赔后财产仍归还被害人所有,这同“罚金”和“没收财产”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其在性质上不属于财产刑的范畴。虽然根据《刑事诉讼法》“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 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均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是由于《刑法》第64条规定了被害人遭受的经济损失通过追缴返还或者责令退赔予以弥补, 以至于将此类刑事案件排除在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之外。因此,责令退赔”究其本质属于民事赔偿。也正是因为其法律性质属于民事赔偿,许多国家都将其纳入附带民事诉讼或者民事诉讼的轨道,而没有另行规定责令退赔。可见,“责令退赔”和提起诉讼都是被害利救济的途径,只不过其是以另外一种形式出现而已。

二、从强制执行力角度出发,“责令退赔”具有确定力和执行力。“责令退赔”是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审理中,根据查明的事实,依照刑事实体法确定的原则,对被害人因其财产被非法占有、处置而蒙受损失的事实作出确认后,而作出的责令被告人退还赔偿的判决, 是针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相关财物不存在时最终的实体处置。这之间包含了对被害人所受财产损失的确认、被告人对此应承担的责任等实质而具体的内容,应当视为人民法院对具体事实作出裁判和被害人进一步行使权利的凭证。作为判决主文中与犯罪有关的财产部分,其与刑罚部分的内容同样都具有当然的国家强制力,并非仅仅是国家对与犯罪有关财物的处理原则的表白,没有国家强制力的法院判决是很难想象的。而国家强制力决定了其具有执行力。因此,若被告人怠于履行判决,被害人理应可以据此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且,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明确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具有“责令退赔”内容的刑事判决自然在此之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未将具有“责令退赔”内容的刑事判决书明列其中,显然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三、从诉讼经济原则出发,另行起诉有 “一事二理”之嫌。阻却犯罪分子通过违法犯罪获得利益,是司法机关的职责。对任何一个涉及赃款赃物的犯罪行为,如果只对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或生命给予刑事处罚,而不对与犯罪有关的赃款赃物依法予以追缴、责令退赔、返还或没收,那么犯罪行为给社造成的物质损失就无法得到必要的挽回,这样的刑事判决是不完整和缺乏公正性的。因此,如果犯罪分子违法所得财物属于被害人,理应在追缴退赔后返还被害人。若经过追缴或退赔,被害人的权利得以实现,自然无需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如果经过追缴或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的,再通过民事诉讼实现权利的可能性已经很小。因为再通过民事诉讼程序确认后去执行,仍存在难以执行到位的问题, 因此没有任何实际意义。更何况即使被害人在诉讼时效内提起民事诉讼,但因此时犯罪分子往往已在异地甚或已经被执行,在此状态下进行民事诉讼问题多多。若必须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才能对自己所受损失进行救济的话,对于被害人而言可谓费而不惠,实效不佳。而且,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属于刑事案件的事实部分,关乎被告人的定罪量刑,经过刑事案件的审理已经调查......>>

问题二: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什么,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问题三: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什么,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应当从重处分。

《中国 *** 纪律处分条例》(2016)

第二十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问题四: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什么,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财物

问题五:刑事案件中责令退赔执行案怎么理 按照最高法院新的刑事诉讼法解释的规定,侵财型犯罪,财产被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的,被害人要通过追缴赃款、赃物或者责令退赔的方式挽回经济损失,不允许附带民事诉讼,也不允许在刑事诉讼后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根据这个规定,侵财案件的刑事判决中应当判决责令被告人退赔。责令退赔的判决也应该能作为执行根据。不然,等于剥夺了被害人的诉权。

刑法第六十四条赃物、罚金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法院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问题六: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什么,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这是关于对犯罪物品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问题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发还各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退赔.怎么理解 具体要根据被害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和实际获得赔偿额相较而言。关于损害赔偿的权利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予以主张和实现。但是如果在刑事案件的审判中已经提起附带民事,并在判决中对附带民事部分作出判决的,不能再行提起民事诉讼。

问题八:对共同犯罪中的责令退赔书如何写 1、法律依据《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的刑罚。

2、表述例子:《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刑终字第563号》

原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余昌安,。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肖某,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审理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余昌安、肖某犯罪一案,于二一五年三月十六日作出(2014)温苍刑初字第142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余昌安、肖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1.2013年4月18日,被告人肖某与“阿东”(另案处理)预谋骗租车辆用于抵押后,由肖某到永嘉县瓯北镇永宁路348号被害人陈某乙的宏鑫汽车租赁行骗租了一辆车主为郑英直的浙c×××××轿车(价值182044元),之后二人伪造了机动车登记证书等材料,以车主郑英直名义将车抵押给陈某甲借款46500元,并将该借款用于。涉案轿车现已被被害人取回。

2.2013年5月29日,被告人余昌安伙同金顺良(另案处理)、“丁明军”(身份不明)预谋骗租车辆用于抵押后,由余昌安冒陈贤虎身份作为实际承租人,到温州市龙湾区永中罗东北街49号被害人刘某、蔡某的温州众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骗租了被害人刘某的浙c×××××丰田牌越野车(价值158272元)。之后,由金顺良伪造机动车行驶证、等材料,以车主刘某的名义,余昌安作担保,向被害人陈某甲抵押借款36000元。涉案轿车现已被被害人取回。

3.2013年6月14日,余昌安经预谋,伙同“丁明军”到温州市龙湾区永中罗东北街49号被害人刘某、蔡某的众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由余昌安冒陈贤虎的身份作为实际承租人,“丁明军”签订租赁合同,骗租了被害人蔡某的浙c×××××丰田越野车(价值150103元)。之后,余昌安将该车抵押给陈某甲后借得36000元用于。涉案轿车现已被被害人取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陈某乙、刘某、蔡某、陈某甲的陈述,二手车买卖合同、个人借款合同、车辆交接结算书、驾驶证,价格鉴定意见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归案经过,人口信息,被告人肖某、余昌安的供述。

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余昌安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肖某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撤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13)温瓯刑初字第542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肖某宣告的缓刑;与原犯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责令被告人余昌安共同退赔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72000元,被告人肖某共同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46500元,均返还被害人陈某甲。

原审被告人余昌安上诉称,(1)第二节事实未去众信汽车租赁公司租赁车辆,自己只是为金顺良的借款提供担保,(2)第三节事实其指使“丁明军”前去租车的原因是自己没有驾驶证,租车系便于参赌,没有预谋将车用于抵押;且借款时已告知被害人陈某甲车辆系租赁,已连续支付三个月利息1.2万;另外,鉴定......>>

问题九:刑事案责令退赔,法院会不会查封财产 律师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同时,《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10]36号)规定: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问题十:被告人未退赔被害人的损失,是不是一定要在刑事判决书中判决责令退赔 不能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的损失,就应该判决责令退赔,否则被害人没有其他救济途径了。

判一个月外依然开是什么案子

1.判一个月外依然开是以下的案子。

2.虚开(包括增值税普通、增值税专用等),是指纳税人以下不法行为: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提示:为自己开具,主要是指自开的农产品收购和二手车。“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是指的购方信息、商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总价等票面要素与实际交易业务不一致。

是否认定为刑法上的虚开(增值税专用)罪,应注意三个要件:

1.从主体层面看企业是否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

2.从主观层面看企业是否具有骗税目的;

3.从结果层面看企业是否造成了国家税款损失。(税务部门的行政处罚原则上不受影响)

特例: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第二章 虚开的量刑标准

一、虚开专用或可退税、抵扣

虚开增值税专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二、虚开其他

虚开其他,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章 案例选编

实务中有经常有虚开增值税专用与虚开增值税普通获刑的案例。笔者自裁判文书网搜集了近年(一审判决日期在2019年至2021年)比较典型的几起案例以供参考。

(一)《潘秀德虚开增值税专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20)浙10刑初70号)

案情简介: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间,潘秀德(本案案发时,已因它案于2015年11月18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依法逮捕,2016年12月13日被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案号:(2016)浙1081刑初2060号)与陈海华事先串通,经王路等人介绍,在无实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温岭市振达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和温岭市金强再生能源有限公司,以支付贴点的方式取得天津亿勤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和天津津旅物贸实业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共476份,金额合计439 768 771.5元,税额合计74 760 691.25元。上述476份已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共计74 760 691.25元。(该案用资金空转模式,试图掩盖无实际交易的事实。具体操作模式举例:陈海华账户-金强公司账户-亿勤公司账户-张玉发账户-邓云香账户-王某账户-陈海华账户)

判决结果:被告人潘秀德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犯虚开增值税专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与前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潘秀德违法所得人民币74 760 691.25元,上缴国库,与同案犯陈海华承担共同退赔责任。

(二)陈海华虚开增值税专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9)浙10刑初34号)

案情简介:2013年8月至2015年6月间,被告人陈海华(因本案于2018年4月19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与潘秀德事先串通,经人介绍,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温岭市振达废旧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潘秀德)和温岭市金强再生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陈海华),以支付贴点取得天津亿勤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和天津津旅物贸实业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共539份,金额合计487 171 492.14元,税额合计82 819 153.76元。上述539份份已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共计82 819 153.76元。被告人陈海华负责管理资金账户,以完成资金的虚转。

(该案虚转模式举例:购票资金通过振达公司账户-津旅公司账户-关联公司账户-邓某账户-王某1账户-陈海华账户-潘秀德账户-振达账户;振达公司账户-津旅公司账户-关联公司账户-邓某账户-黄某2账户-王某2账户-陈海华账户-潘秀德账户-振达公司账户;振达公司账户-津旅公司账户-关联公司账户-邓某账户-林某1账户-潘秀德账户-振达公司账户;振达公司账户-津旅公司账户-关联公司账户-黄某2账户-林某1账户-陈海华账户-潘秀德账户-振达公司账户;振达公司账户-津旅公司账户-关联公司账户-蔡某账户-黄某2账户-林某1账户-陈海华账户-潘秀德账户-振达公司账户)。

判决结果:被告人陈海华犯虚开增值税专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陈海华违法所得人民币74 760 691.25元,上缴国库,并对(2016)浙1081刑初2060号刑事判决的第(四)项8 058 462.51元追缴事项承担共同退赔责任。

(三)汪某某等涉虚开增值税专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罪刑事一审案件刑事判决书((2021)沪0118刑初1027号)

案情简介:2015年11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陈某某、汪某某(2020年4月23日被抓获)。夫妻在共同经营上海A有限公司、顺通代理记账(上海)有限公司期间,明知唐某(已判刑)的上海B有限公司、上海C有限公司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的情形下,仍然为两家公司提供代理记账、领购空白、应付税务稽查等帮助行为,从中非法获利。期间,上海B有限公司、上海C有限公司共计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价税合计人民币4,542万余元,税额计人民币653万余元;另取支付开票的方式取得上海D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价税合计人民币4,737万余元,税额计人民币687万余元。其中,陈某某、汪某某为上述两家公司领取增值税专用2,500余份,收取代理费人民币5万余元,收取所谓“疏通关系”费用人民币4万元。审理中,被告人陈某某、汪某某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人民币9万元。

判决结果:被告人陈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汪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9万元予以没收。

(四)梁某某、顾某虚开一审刑事判决书((2020)沪0101刑初1037号)

案情简介:被告人梁某某在担任新昌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区域董事期间,为少缴个人所得税,指使该公司财务被告人顾某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徐燕燕(另案处理)向他人购买增值税普通,用以在单位入账报销后套取薪酬。顾某于2018年1月至2019年3月间通过徐燕燕购买虚开的普通30份,金额合计人民币804,000元。2020年4月9日,被告人梁某某、顾某经电话通知到案。现梁某某已补缴全部税款。

判决结果:梁某某、顾某虚受增值税普通,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梁某某犯虚开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顾某犯虚开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五)梁昌齐虚开增值税专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罪二审刑事裁定书((2021)川10刑终13号)

案情简介:2015年,被告人梁昌齐(2019年11月5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1月5日被逮捕)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其实际控制的威远齐奇花卉苗木种植场等7户企业的名义,为辽宁本溪冠宝药业有限公司等10户企业开具农产品销售增值税普通共计198份,票面合计金额155 891 020元,均可按金额计提13%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辽宁本溪康泉药业有限公司、冠宝药业有限公司、仁安医药有限公司、本溪瑞兴药业有限公司使用梁昌齐开具的22份增值税普通已抵扣进项税共计4 968 736元。梁昌齐收受违法所得3500元。

判决结果((2020)川刑初111号作出本判决,(2021)川10刑终13号维持原判):梁昌齐为他人虚开可以用于抵扣税款的增值税普通,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三千五百元。

(六)平昌县华信益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四川适葵十葵生物有限公司、平昌康盛达药业有限公司等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川1923刑初33号)

案情简介:被告人鲁江在2015年5月至2016年2月期间,分别成立了被告单位华信公司、适葵公司、康盛达公司,系三家被告单位的法定代理人或实际出资负责人,被告人鲁江及被告单位先后在平昌县等地经营中药材种植、初加工、收购等活动。2016年5月,被告人鲁江在销售所种植的中药材过程中,应购货方要求开具增值税和虚开金额2%的返点,鲁江没有实际购进农产品情况下,利用在被告单位种地的当地村民的件,使用被告单位领用的《四川增值税普通》,为自己开具农产品收购共计161份,票面金额共计13 827 769.68元,用于抵扣购货方的销项税及已方的进项税。平昌县国家税务局于2017年5月24日分别对华信公司、适葵公司、康盛达公司作出罚款20万元、22万元、3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17年12月5日,被告人鲁江接到平昌县××局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判决结果:被告单位平昌华信益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四川适葵十葵生物有限公司、平昌康盛达药业有限公司违反国家税收征管秩序,为自己虚开,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虚开罪。被告人鲁江作为三被告单位虚开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具体经手开票事宜,其行为构成虚开罪。被告单位平昌华信益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四川适葵十葵生物有限公司、平昌康盛达药业有限公司犯虚开罪,共判处罚金人民币180 000元;被告人鲁江犯虚开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七)陈绍华、虚开增值税专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罪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2021)陕05刑终237号)

案情简介:2017年8月,张某甲(已另案)通过被告人陈绍华及董某甲(已另案)先后三次联系、介绍,以收取价税金额4.3%开票费用的方式,利用其控制经营的韩城市太兴精煤有限责任公司为湖南郴州市国龙矿业有限公司、内蒙古乌审旗盛禾煤业有限公司、山西运城和生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共计100余份。案发前,湖南郴州市国龙矿业有限公司已将其中77份增值税专用(价税合计8 985 710元,税额共计1 305 615.9元)申请认证并抵扣进项税款,后该公司因接到税务机关失

2019年买了一辆摩托车,上了牌照,后来就一直放着了,也没审车,交保险,15年买了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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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关注的郑州“宝马女”拖行交警案18日一审宣判,驾驶宝马轿车拖行执勤交警的刘育红因妨害公务罪,被郑州高新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今年1月17日,刘育红驾驶一辆无号牌宝马轿车,在郑州市一路口闯红灯,被执勤交警查处,要求其下车接受处理。

但刘拒不下车并驾车前行,把执勤交警倾倒在车引擎盖上又行驶了1公里多,后来被群众驾车逼停。事发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法院认为,刘育红因交通违章被查处,取驾车拖行交警的暴力方法阻碍交警依法执行职务,已构成妨害公务罪。

因未对执勤交警身体造成较大伤害,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法院在宣判的同时,还对刘育红发布了“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驾驶机动车辆。据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刘育红驾驶无号牌宝马Z4型轿车,行至郑州市郑东新区九如东路与黄河南路交叉口,闯红灯后被执勤民警杨某查处。杨某要求刘出示驾驶证并下车接受处理,但刘拒不配合,并欲驾车离开。刘见无法绕行,遂驾车前行,杨倾倒在车辆的引擎盖上后,刘仍未停车,后被群众驾车逼停。杨被拖行距离约1100米,身体多处软组织损伤。

想关消息:

昨日上午,肇事司机刘育红的家人委托一位女士来到郑州市交警六大队,向警方交出了车钥匙,接受警方调查。打开车门后,发现车内共放有4张临时牌照,最早的一张有效期截至2012年8月11日,最晚的一张有效期截至2013年1月19日。里程表显示,该车已经行驶了3万多公里。

刘育红的亲属王先生告诉大河报记者,该车是去年从郑州一个二手车交易市场里买的,当时花了39万多元,核实过该车有正规手续,因为想找一个好号,一直没找到,所以挂了临时牌。该车不常开,1月17日,刘育红洗车时,把临时车牌放在了车里,后来驾车出去,忘了把临时车牌粘贴在车前挡风玻璃上。

郑州市交警六大队有关人士说,该宝马车原车牌号是“豫AF535V”,原车主段某是郑州人,新车主被登记在刘育红名下,按郑州车管所的规定,刘育红需要重新申领号牌,才能上路行驶。

根据郑州市车管所一王姓工作人员的说法,该所目前尚无针对二手车的临时牌照业务。对“为什么肇事宝马车会4次申领临时牌照”的疑问,他表示“不清楚”。

昨日下午3点41分,有读者向本报反映:“肇事宝马车是走私车。”“经核实,确认这辆宝马车不是走私车,有报关手续,从大连海关入的关,已经过河南省公安厅核实。”昨晚7时,郑州市交警六大队一中队指导员章冰说,到郑州车管所核实后发现,宝马车内的4张临时牌照均由郑州一家汽车4S店提供。“这辆宝马车并不是在4S店买的,那么4S店能不能提供临时牌照呢?”章冰说,他们也注意到了这个情况,仍在核实中。

昨晚8时50分,记者从郑州交警支队获悉,肇事的宝马车是2012年7月31日入的户,从当时车主提供的信息来看,车辆信息“正常”。现已查明,该车的4张临时牌照是牌照,4张牌照的空白纸张确实由车管所提供,后边的章也是车管所民警事先盖好的,但里边的内容却由一家汽车4S店伪造,该4S店没有按照要求如实填写相关信息,而且这些信息也没录入车管所的车辆管理系统,按照规定,只有录入该系统,才是合法有效的牌照。他们将对涉事4S店伪牌照的责任进行追究。

最新进展

卷宗昨日下午已送达检方

正等待结果

大河报连续独家报道该以来,除央视新闻频道《新闻直播间》持续跟进报道外,人民网、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网络电视台、新华网、中国新闻网、中国日报、中国网等大批媒体昨日也相继转载或发出报道。包括央视在内,不少媒体在播报时,都特别提到“对该的最新进展,将继续关注”。

在持续关注的同时,不少网友包括一些微博认证人士还通过网络披露了一些有关当事人背景的猜测和未能拍到的事发情况,但这些网友的“人肉信息”因为太过模糊,尚难以从正规渠道证实。

昨日晚上6时,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治安管理二中队值班民警向大河报记者表示,昨日下午,该局已经将刘育红案的相关卷宗报送到了郑州市高新区检察院,但检方尚未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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